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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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长:王顺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犯罪与矫正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北京市社区矫正先进工作者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第一次专门性立法,也是世界范围内由一个主权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第一部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基本法,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已经践行了17年,截止去年底,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到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2019年全年正在列管的有126万,矫正期间的再犯率一直保持在0.2%以下的世界最低水平。

一、社区矫正的立法宗旨、适用对象及法律渊源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社区矫正法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依法适用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活动及其法律关系予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渊源除了社区矫正法典以外,还有同时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机关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的实力施细则,以及我国参与缔结或批准的联合国有关社区矫正的国际规范。

二、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

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刑、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文书的内容付诸实施韵一项刑事执行工作,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正确执行并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必须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予以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监督管理是前提和保障、教育帮扶是核本和核心。为了保证社区矫正目的和任务的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釆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社区矫正最大的特点就是非监禁性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

由于监狱行刑中断了罪犯正常的社会化过程、隔离了正常社会的日常联系及工作,行刑目的与行刑手段相悖离,行刑成本高昂、罪犯容易交叉感染和回归社会艰难且重新犯罪率高,所以世界各国普遍选择了非监禁的、低成本的、能保留罪犯家庭生活和学习工作的社区矫正,将监狱行刑作为最后的迫不得已才启动的惩罚方法并与社区矫正替刑制度和处遇措施一起,共同构成了刑事执行一体化的闭环式的互动互补互利循环系统。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远远高于监狱行刑。

社区矫正不仅是在社区对罪犯予以行刑处遇和教育矫治,而且还必须利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尤其是社会组织及其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弥补国家力量的不足,并充分发挥和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参加社会治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现实载体。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四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