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 | 合同未贴花已超过五年,是否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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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200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2005年10月26日

 

律师点评:

根据上述文件可知,某个税种一直处于偷税状态未纠正,并不意味着偷税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连续状态意味着实施了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处罚规定。

因此,合同未贴花且属于偷税的情形,超过五年就不能再按照偷税进行处罚。如果合同未贴花并不是出于偷税的故意,自然也不能按照偷税进行处罚,在五年以内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易明:海德智库主任专家、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税法服务专家,20年中国税务机关工作经验,两次获省部级荣誉表彰,熟悉税法、行政法和刑法,善于妥善解决涉税争议和其他复杂疑难的税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