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 | 第五届山西破产法论坛暨“中国式现代化与破产法治建设”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3年9月2日,第五届山西破产法论坛在山西财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成功举办。论坛由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山西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太原科技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学术支持,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承办。
海德智库首席专家、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全国政协原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穹,海德智库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委杜万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海德智库战略委员会副会长、工信部中小企业协会合规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和平发展基金副主任林楠楠,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忠,山西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秦勤,山西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志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张顺军等领导,山西省委政法委、山西省法学会、地市部分人民法院、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等嘉宾应特邀出席。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郗伟明主持开幕式。
本届论坛以“中国式现代化与破产法治建设”为主题,来自省内外30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企业破产法修改、优化营商环境、不良资产处置、执破协同机制、破产财税、执破数字平台、府院联动、预重整、民刑协同、强制清算、管理人履职、个人破产等议题开展了交流研讨。本届论坛议程包括开幕式、主题发言、分论坛一(中国式现代化与破产法治改革)、分论坛二(重整与预重整理论与实践)、分论坛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法律保障)、“山西管协杯”首届全国破产法书评大赛颁奖仪式、第五届山西破产法会议论文颁奖仪式和闭幕式等主要环节。来自北京、上海、重庆、广东等全国10个省份,山西财经大学等省内外12所高校、北京盈科等42家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等35家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阿里巴巴及淘宝、资产公司等行业等近300余位专家学者,部分高校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
一、开幕式环节
山西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秦勤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建立和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本届论坛以中国式现代化与破产法治建设为主题,以党的二十大引领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近年来,省法学会围绕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服务保障我省推动高质量发展,期待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在新一届理事会的带领下取得新成绩,再向新台阶。
山西财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志强在致欢迎辞,对论坛胜利召开表示祝贺,对特邀嘉宾领导及各参会来宾表达欢迎和感谢。指出山西财经大学立足定位,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学术交流、坚持守正创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下,积极构建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期待各位破产法领域的专家学者能够坚持问题导向,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智力支持。
二、研究会换届环节
开幕式前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山西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安君宣读换届批复,第一届会长郗伟明教授就2018年研究会成立5年以来重点就“学术活动、学术成果、党建工作、社会服务”等开展情况进行了工作报告,始终秉承开放、共商、共享的态度和理念,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学术研究固本,以实务交流为基,取得了一定的硕果。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导郗伟明教授当选为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第二届会长,并做“提高站位、加强研究、做好服务、开展交流”表态发言。史竹敏为常务副会长,卫霞、王亦、王玉兰、王小宝、王晓华、王芳民、史建国、宋宏、李旭、李艳红、刘宝玉、刘银栋、郭伟平、赵丽、赵利民、赵有生、樊旭琦、常青林、张培义、梁伟荣、梁丽君、姜天萃等23人为副会长,高哲为秘书长。聘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研究会名誉会长王欣新教授为本会名誉会长。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设立调解和预重整专业委员会,选举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机关党委书记李旭升为主任委员,王锋等16人为副主任委员,马文杰等23人为委员。设立审计和财税专业委员会,选举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王玉兰为主任委员,王淑过等6人委副主任委员,张鹏飞等20人为委员。
三、主题发言环节
海德智库首席专家、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全国政协原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穹应邀发表题为“推动破产法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主旨演讲。
张穹主任指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要完善重整机制市场化,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提高到制度层面上进行支持,大力推进破产制度以改善经营环境,促进民营经济迅速恢复健康发展。破产法律制度在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面对疫情、金融危机、重大违约风险等新情况、新问题,破产法的价值更加凸显,其主要从三个方面研究破产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
第一,要健全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破产保护法律关系。《破产法》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我国的现行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十余年,有很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需要提上日程加以修改。第二,要健全破产的审判机制,发挥政府和法院联动作用,不断地凝聚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司法审判阵地对于破产制度的发展,以及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都有重大的作用。现在各级法院都在按照中央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将破产审判作为驱动营商环境的一个关键环节来抓,健全破产审判制度,创优破产审判队伍建设,优化破产审判的资源配置,提升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第三,要培育正确的破产法治文化,为企业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中央提出对破产审判的要求是建立在高质量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建立在中国式现代化、“五位一体”的基础上。这就要求破产审判具有完备的法律依据、精准的识别能力、成熟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实践能力和正确的破产文化培育能力。
总之,要处理好市场经济与破产法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破产的立法与实施直
接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破产法律制度的实际走向。要想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就需要不断健全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破产审判机制。张穹主任提出,希望通过论坛研讨能够为破产法治文化的建设、破产法律制度的修改实施,摸索经验创造更有价值的智慧。
海德智库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委杜万华应邀发表题为“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和处理不良资产”主旨演讲。
杜万华专委指出,破产制度是改善营商环境极其重要的保护制度,建议我国下一步破产法修改应改成破产保护法。着重保护以下几方面:第一,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保护重整投资人或者说战略投资人合法权益。第三,保护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第四,保护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权。其一,可以激发债务人的投资活力。其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护自然人投资积极性,同时该制度通过把经营财产和婚姻家庭财产区分开,也可以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人口生产。其三,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可使曾经有过失误的债务人重新走向市场。第五,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都会遇到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就是投入后不能获得相应产出的资产,例如不能按期偿还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当前对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有些表现,即债务人既不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也对其自身的债务人不进行催收,从而最终得到的是减值财产甚至丧失价值财产。金融机构将不良债权进行转让,属于“击鼓传花式”转让,只能变化持有人,不能改变资产不良属性。究其根本,第一,不良资产性质上还是财产,其在法律上仍然具有权利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债权,具有可变性的特征,如果处理不好不良资产会降低甚至丧失其财产价值。反之,处理好可能会转化为优良资产。所以,处理方式极其重要。第二,不良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投入不能产出的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资金、科技、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和市场资源的错误配置。第三,要解决不良资产的不良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或金融机构的转让,应当将资金与其他生产要素等与市场资源按照市场要求重新进行配置。
杜万华专委指出,在破产尤其是司法重整程序中如何为不良资产转化为优良资产提供司法保障:第一,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形成判断机制,首先判定是否为危困主体。第二,通过调查,查清危困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陷入资不抵债或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原因。第三,在前述前提下,制定有针对性的重整计划。包括债务重整计划、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改制计划,有针对性进行改革治理。第四,协调各方当事人利益,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让重整计划得以通过、企业股权结构调整,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调整,法院也要发挥积极作用。第四,要加强监督,推动司法重整计划的有效实施,使该计划对生产要素和市场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只有当生产的产品被市场接受,不良资产化解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总之,不良资产的转化不可能通过简单的审判程序实现,也不能通过金融机构的转让实现,只能在生产要素正确配置的生产领域进行。同时,外在的法律保障,即通过司法重整程序的推进,通过对各方合法利益的保护,促使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市场交易的实现。因此,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是不良资产转化为优质资产的法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应邀发表题为“破产法修改中的重整制度”主旨演讲。
王欣新教授以担保债权、破产法修订为立论基点,就实践中出现的理解偏差及逆修改状况提出了见解。第一,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在《企业破产法》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核工作会议纪要》中,虽然和解、清算和重整的不同程序中对担保债权有规定,但存在基本属性认识不同,所以在实践中理解和实施容易出现问题,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缺少附加限制。第二担保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权利行使。《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有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变价处置行使优先权,管理人不得以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值得注意的是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第三,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权利行使,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暂停行使。为此,通过以上法律以及司法文件的规定可以明确:一是,原则上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是个别行使的债权,而不是集体行使的债权。二是,司法实践中管理人向债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进行单个信息的交流,使得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知情权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三是,对重整计划制定完后要进行表决,现在的问题是二次表决完全没有体现,甚至存在有的管理人利用二次表决来故意拖延时间的局面,这些都是与破产法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王欣新教授同时指出两个问题:第一,补充申报债权清偿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包括没有及时补充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允许原来没申报的在期后申报,对战略投资者面临风险扩大。第二,重整计划变更问题。《会议纪要》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变更做了规定,强调的就是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的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和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但是贸易活动等基于市场因素,适用明显做了扩大解释。
王欣新教授提出希望破产法统筹修改,强调破产挽救文化需要依靠制度法律支撑。同时,希望大家积极地参与法律修改完善,将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及实施工作做好。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张顺军应邀发表题为“以能动司法审判理念创新执破协同工作机制”主旨演讲。
张顺军专委从三个方面对执破协同工作机制的情况做了介绍。第一,分析了太原市中级法院破产执行案件的现状。长期以来法院审理债务清偿依靠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但是依靠强制执行清偿债务的不足逐渐凸显。2022 年之前太原市执转破案件比较少,大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不能退出市场。第二,对存在问题的成因作出了梳理,重点围绕执转破启动难、审判周期长、破产审查要件不统一、内部协调不畅、专业力量不足、强制措施乏力、配套不全等问题探索支付协同工作机制,并提出了针对性解决建议。一是,重点在上下两级法院之间,形成整体。二是,深化机构协同机制的创新,提升实施实效,探索案件甄别、审查、听证,立案审理的全流程和机制,打通信息管理,做好执行手段和破产手段的协同适用和有效衔接。三是,严格管理做实监督的闭环,充分发挥管理在之后的最大作用。四是,提升思想认识和实践能力,加强队伍建设。
四、颁奖仪式环节
(一)“山西管协杯”首届全国破产法书评大赛颁奖仪式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导副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卫霞主持“山西管协杯”首届全国破产法书评大赛颁奖仪式。
特邀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忠为社会组颁奖,尚建飞获得一等奖、孙伟等2位获得二等奖、张泽林等6位获得三等奖。
特邀山西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张志强为学生组颁奖,宁思涵获得一等奖、齐康等2位获得二等奖、李梦景等8位获得三等奖。
(二)第五届山西破产法会议论文颁奖仪式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郗伟明主持第五届山西破产法会议论文颁奖仪式。特邀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全国政协原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穹,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委杜万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王欣新,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忠为获奖论文颁奖,
本届论坛评选出一等奖获奖论文八篇,梁伟荣、卢伟等获得荣誉证书。
本届论坛评选出二等奖获奖论文十三篇,王强、董丽媛获得荣誉证书。
本届论坛评选出三等奖获奖论文十七篇,郭伟平、严伟坤等获得荣誉证书。
四、分论坛研讨环节
本届论坛开设三个分论坛,有参会来宾分别按照主题参会。
(一)第一分论坛 中国式现代化与破产法治改革
第一单元,由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机关党委书记李旭生、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合伙人王小宝为主持,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培义、山西恒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宝玉进行与谈评议。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郗伟明发言题目为《我国破产法改革与破产关联企业识别重整》;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培义发言题目为《破产业务的几点创新与探索思考》;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合伙人涂志鹏发言题目为《浅析中国式现代化下破产法治改革》;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裴娜发言题目为《小微企业破产简易程序探讨》;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志东发言题目为《地方政府在烂尾楼处置中的角色与作用》;重庆安盾财税法律研究院院长邓涛及助理陈鑫发言题目为《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若干财税问题探析》。
第二单元,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米青山、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志萍主持,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志东、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破产部主任郭伟平进行与谈评议。
阿里巴巴集团阿里资产重组业务总监姜天萃发言题目为《数字化执转破平台构建及价值识别》;山西申慧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慧芳、候燕发言题目为《个人执行转破产启动模式探究》;上海百昌破立技术有限公司总裁严伟坤发言题目为《中国式现代化与破产法治改革法律问题》;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郝彤彤发言题目为《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理论逻辑与进化路径》;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李竹可发言题目为《渐进之路:府院联动机制视域下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制度检视与适用完善——以山西省太原市为例》;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高雪茜发言题目为《职权辅助主义视角下的执破程序衔接法律制度构建》。
(二)第二分论坛 重整与预重整理论及实践
第一单元,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尹秀超、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芳民主持,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董玉明进行与谈评议。
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伟荣发言题目为《预重整的实践与制度构建思考》;晋城华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丁志永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中的审计评估与会计核算》;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侯晓宇发言题目为《困境企业拯救之重整模式选择》;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破产部主任郭伟平发言题目为《依法规范支持民营中小企业通过破产或重整以支持经济发展》;国浩(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妮发言题目为《浅析我国预重整表决效力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鹏雁发言题目为《简析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影响股权调整的股权负担的处理》;山西财经大学法理学硕士研究生丁正天发言题目为《我国企业破产预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第二单元,由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王玉兰、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哲主持,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晓平、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合伙人李焕清进行与谈评议。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重组重整财务咨询部副总监李代龙发言题目为《会计师在企业纾困中的价值》;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工程师高满中发言题目为《重整成功是企业资产的一项金融活动》;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齐康发言题目为《论我国破产预重整制度构建的困境与优化》;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樊丽英发言题目为《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梁亚倩发言题目为《我国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初探索》;山西财经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武建君发言题目为《困境企业预重整制度的法律构建分析》;山西财经大学环境资源法专业硕士研究生郭航瑛发言题目为《我国破产预重整制度的法律构建》。
(三)第三分论坛 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法律保障
第一单元,由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晓华、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主任姚俊生主持,山西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张志强、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首翔进行与谈评议。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导副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卫霞发言题目为《反思与重构:破产程序中民刑协同模式的选择》;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太原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王晓华发言题目为《浅议世行营商环境商事破产新指标视角下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芳民发言题目为《公司强制清算问题探析》;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合伙人李焕清发言题目为《管理人履职风险防范》;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琨发言题目为《结合城市转型发展推动破产财产有效增值》;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亮亮发言题目为《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管理人的职权与监督边界》。
第二单元,由山西工程科技职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郭英杰、山西恒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有生主持,上海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付庆华、山西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学博士生李强进行与谈评议。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恒发言题目为《破产管理人陪产规则的检视与完善》;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郝章彰发言题目为《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的利益平衡》;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锦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中债委会制度的思考》;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王强、刘宇发言题目为《浅谈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及防范对策》;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靓发言题目为《破产程序下刑民交叉的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贾伟科发言题目为《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与防范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民商法研究生李灵芳发言题目为《论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优化因素》。
五、闭幕式环节
论坛闭幕式由山西省法学会破产重组研究会秘书长高哲主持,分论坛一第一单元由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山西分所合伙人王小宝、第二单元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米青山,分论坛二第一单元由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智、第二单元由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哲,分论坛三第一单元由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主任姚俊生、第二单元由山西恒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有生,分别就各单元表研讨交流成果进行分享。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郗伟明进行了总结发言,认为本届论坛“规格高、研讨深、交流广、交叉强”,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山西实际,期待大家协同共进,推动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精准化实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
本届论坛专家学者们从各自领域积极探讨破产法修改,分享研究成果与行业经验,为中国式现代化与破产法治改革建言献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本届论坛特别感谢协单位山西银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太原市明仕达煤炭设计有限公司、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晋城华放会计师事务所协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