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 | 刑事司法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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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是一个貌似简单的专业词汇。刑事与犯罪有关,司法与法院审判有关,因此刑事司法就是法院审判犯罪案件。很多人大概就是这样理解和使用这个语词的。然而,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法律界人士的使用习惯却有差异。

近年来我们经常在新闻媒体上看到关于“刑事司法改革”的报道。例如,去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北京召开了“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今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在北京召开了“刑事司法的回顾与展望”研讨会。虽然专家学者对于“刑事司法”的解说并不尽同,但基本上都以法院和检察院的职能范围为主。这大概也符合汉语中“司法”一词的使用习惯,即主要指法院,也可以包括检察院,但是不包括公安机关。公安可以和司法并列使用,例如,公安司法机关和公安司法人员就是耳熟能详的表达方式。

,我们还有一种正规的表述,就是院校的名称。大家知道,我国的一些政法院校和公安院校设有刑事司法专业。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都设有刑事司法学院;浙江警官学院和四川警官学院都设有刑事司法系。这些院系的课程都是关于刑事审判的吗?这些院系都是培养刑事法官的吗?然不是。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的刑事司法学院设有两个本科专业,即法学专业侦查学专业而后者是该学院的特色专业警官学院的刑事司法系不是培养法官的,而是培养刑事警察的。由此可见,刑事司法在这种语境下的含义是包括公安的,甚至是偏向于犯罪侦查等警察业务的。

为什么汉语中的“刑事司法”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呢?语词的使用是约定俗成的,是语言习惯的体现。一般来说,一种语言中的语词含义是相对明确且稳定的,但是在受到外来语言影响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语词使用的变异,甚至出现歧义。追根溯源,“刑事司法”的语词歧义也受到了外语的影响,而在这个问题上,本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1983年,我考上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专业方向是犯罪侦查学。我的导师徐立根教授是我国的犯罪侦查学泰斗,也是物证技术学创始人。1984年,他到美国去访学半年,回来后就给我们介绍了美国的法庭科学,让我们大开眼界1985年初,经过徐老师的努力,人民大学法律系和公安部二所联合举办“物证技术暑期讲习班”,邀请美国的专家来讲课。作为准备工作,徐老师让我翻译一些资料。那都是他从美国带回来的复印文章,大多与法庭科学或物证技术有关。

当时,中国人的英语水平都很低,能说几句英语的人就算是凤毛麟角了。虽然我从考大学才开始学习英语,但是方法得当,而且持之以恒,因此在研究生中算是英语比较好的。但是,那些资料中有很多我不认识的单词,职能不时地查字典。当时还没有计算机互联网,没有现在这么方便的翻译工具。有些英语单词,我在词典中也找不到,其中之一就是Criminal Justice

Criminal可以翻译成刑事或犯罪。Justice的本义是正义和公正,可以引申为法官和审判等。这两个词合成一个专业术语,应该怎么翻译呢?在翻译文章的时候,我可以根据不同的语境,把它翻译成刑事正义、刑事法官或刑事审判。但是我遇到个无法回避也无法变通的难题。那个“物证技术暑期讲习班”邀请了两位美国的法庭科学专家,一位是后来鼎鼎大名的李昌钰博士,一位是他的老师戴弗雷斯特教授。后者任教的大学是John Jay College of Criminal Justice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李昌钰也曾在该学院学习法庭科学,并且在1972年获得学士学位。我的问题是:这里的Criminal Justice应该怎么翻译?

我查了一些资料,没有找到答案。一开始,我把它翻译成“刑事法官学院”或“刑事法学院”。徐老师认为都不合适。他访问过这所大学。他说,这所大学不是培养法官的,而且美国的法学院完全不一样。这所大学很像我国的刑事警察学院,但是它与警察机关没有关系,它的毕业生也不一定去警察机关工作。而且从语词来说,Justice肯定不能翻译成“警察”。后来,我看到美国司法部的英文名称是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受到启发,就翻译成“纽约市立大学的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虽然徐老师认为在这里用“司法”一词不太符合中文的语言习惯,但是没有找到更好的译法,也就接受了。

1985年夏天,人大法律系和公安部二所联合举办“物证技术暑期讲习班”,邀请美国的法庭科学家李昌钰博士和戴弗雷斯特教授来讲学,我担任了全程的翻译。那是李昌钰博士第一次回中国大陆,也是我第一次见到他。在讲习班期间,我曾经问过李昌钰博士,“刑事司法学院”的翻译是否准确。他说,很好啊。

1990年,我去美国的西北大学法学院访学,后来又去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我对美国的法学教育有了更多的了解,也知道了刑事司法学院和法学院的区别。美国的法学院属于本科后教育,专门培养“法律人”,就是lawyer,包括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刑事司法学院主要是本科教育,当然也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刑事司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偏重于执法人员的培养,包括警察,但不限于警察。

美国有很多公立大学都设置了刑事司法学院。例如,伊利诺伊州立大学就设有刑事司法学院。其中最有名的就是纽约市立大学的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这所刑事司法学院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主要为美国联邦、州及市县政府培养警察等执法人员,在美国和国际上都有很大影响,因此警界哈佛的美誉毫无疑问,我国的政法院校和公安院校设刑事司法专业也是受了美国的刑事司法学院的影响

在美国留学其间,我发现刑事司法是一个广为使用的语词,而且其含义也很广,包括刑事调查、刑事检控、刑事辩护、刑事审判、刑事执行内容。留学回国之后,我写了一本记述留学见闻的随笔集,书名是《毒树之果——美国刑事司法随笔》,1995年出版。该书分为两篇,上篇是“刑事司法系统”,下篇是“刑事司法程序”。这大概是我国第一部以“刑事司法”为书名的著作。后来,我还主编了《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和《外国刑事司法制度》,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出版。

我发现,Criminal Justice还是一个国际上通用的专业术语。例如,联合国就制定了《刑事司法准则》the Standards and Norms in Criminal Justice。按照这个准则中的解释,刑事司法是指国家权力机构制定、执掌和适用刑事法律的活动。刑事司法包括了刑事立法活动,这显然与汉语中的“司法”概念不一致,因为在汉语中,立法是与司法并列的概念,不是相容概念。

于是,我就对自己当年的翻译进行反思。我以为,在Criminal Justice这个语词中,Justice的含义应该是它的本意,就是正义或公平正义,因此翻译成“刑事公义”更为准确。假如我当年翻译成“约翰·杰刑事公义学院”,并且被人们所接受,那大概就不会出现汉语语词使用的歧义了。当然,从语感上来说,“刑事公义学院”不如“刑事司法学院”顺口。

经过这些年的传说,“刑事司法”已经是汉语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专业术语。这是无法改变的语言习惯。虽说是以讹传讹,我们也只能将错就错了。不过,我们要尽量统一人们对这个语词的理解和使用,因此要对这个概念重新进行界定。

我以为,刑事司法是以刑事调查、刑事检控、刑事辩护、刑事审判、刑事执行为基本内容,以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为主线的专业活动。与此相应,刑事司法系统包括刑事调查机关、刑事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机关和刑执行机关。刑事司法制度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刑事矫正法或监狱法等法律制度。刑事司法人员一般指警察、检察官、法官和监狱管理人员。由于辩护律师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虽然他们不是司法人员,但是也属于刑事司法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法学研究具有明确的专业划分,但是司法实务并没有这么明确的学科划分,司法实务人员往往不局限于狭窄的学科。例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实践中都要综合运用刑法、刑诉法、证据法的专业知识。由此可见,刑事司法专业更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符合刑事司法的专业化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由于翻译的缘故,英文的刑事司法和中文的刑事司法使用了相同的语词,但是二者的含义并不相同。我国的政法大学和警官学院设立的刑事司法专业受了英语中刑事司法概念的影响,而人们在讨论刑事司法改革时还沿用汉语中“司法”的使用习惯。现在,我们应该对这两种语言习惯进行整合,统一使用如上界定的广义刑事司法。

我以为,应和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需求,我们应该加强刑事司法的一体化研究,努力构建一体化的刑事司法专业。这也是我在网络平台上开讲“刑事司法解密”课程(这门课程已经在今日头条的《何家弘说案》上线,近期还会在B站的《何家弘说案》上线)的初衷。当然,这只是本人的一管之见,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