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 王世洲:关于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的若干技术问题
编者按:2023年7月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社区矫正宣传网联合主办、福建爱恩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办的法大社区矫正法治论坛——纪念《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周年暨中国式社区矫正现代化建设和RNR智慧矫正系统及其应用专题视频研讨会在腾讯视频直播平台从中午12点开始持续了九个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获得了一致好评。
这是著名的刑法专家和本论坛的发起人、组织者和主持人之一的王世洲教授结合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和内容,会后专门写的一篇文章,非常有价值,建议每一位从事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工作的同志们都好好读一读,有什么想法和心得体会都可以直接与其直接沟通交流,也可以通过智库平台转告。
关于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的若干技术问题
王世洲
我国《社区矫正法》颁布三周年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正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水平的提高而日益凸显。令人欣喜的是,关于社区矫正法的研究,已经明显地出现了把研究重点从抽象的理论概念转向具体的实践问题的新趋势。以实践为基础的执行性问题研究为导向,虽然从个别调查来看可能存在局限性,但是,广泛的调查一定能够反映事物的规律性,从而推动我国社区矫正法理论和实践迈向发展的新高度。因此,笔者希望对调查中发现的一些技术问题,提供一点分析和意见,为改善《社区矫正法》的研究和工作提供可能的帮助。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种类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在犯罪问题上似乎也遵循这个规律。各地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或多或少总是具有不同的特点。根据笔者在新疆的调查,2021年以来,新疆某市的社区矫正对象,比较明显地集中在网络诈骗、危险驾驶、聚众斗殴和赌博等四类犯罪上。而同时期另外一个市的社区矫正对象就不具有这个特点。在涉及危险驾驶和聚众斗殴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又明显与酗酒有关,基本上都是在喝酒之后开车,或者在喝酒过程中参与打架而构成相关犯罪的。
不过,在一定时期内,各地社区矫正对象也可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比如,目前新疆某市的社区矫正对象明显呈现出缓刑犯多,假释犯少(甚至没有)的现象。缓刑犯作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说明,社区矫正工作处理的主要是轻罪犯。目前,罪行较重的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上仅仅限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且,这类罪犯也基本上处于完全丧失犯罪能力的状态。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两个突出问题,应当与社区矫正对象在种类上存在的这些特点有关。
第一,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单位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操作性规定?
法律法规已经考虑到全国各地在具体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多样性,对具体社区矫正工作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这是正确的,但是也存在着针对性不强,需要本地自行补充作出规定。各地的具体执法操作细节,一方面要适应社区矫正对象在不同时期的特点变化,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各种法律法规在不同问题上的规定,这样,在不断的修改补充过程中,又出现了具体规定泛化的问题。在执行层面,全国各种法律法规的全部规定,最终都必须全部由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人员来承担。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局面还处于不断增加负担的趋势之中。
第二,各地的数字电子信息存在着越来越严重的不一致现象,我国大范围的司法电脑联网和司法数字共享网络是否以及应当如何建立?
在国家的强力支持下,社区矫正基层单位已经普遍使用电脑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各地根据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目前也已经基本发展出了比较成熟的适合本地情况的电子表格、报告和监控制度。这些电子化数字化的司法信息,是广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常年累月辛勤工作的记录。这些资料如果能够在更大范围的范围里实现信息共享,将能够发挥重要的证据、资料和学术作用。然而,各地和各单位在这些电子信息的格式、项目,甚至兼容性方面存在的不统一、不一致等问题,明显对更大范围的信息网络建设造成了技术困难。电子信息网络无法可靠地形成,不仅增加了基层社区矫正档案保管和各部门协调等工作的负担,而且也难以发挥数字社区矫正工作本来具有的优势。
二、社区矫正项目的设定
根据在新疆某市的调查,目前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已经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社区矫正项目。
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关注度,可以把社区矫正项目由重到轻分为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三个等级。特别关注项目适用于刚刚进入社区矫正项目和需要特别关注的社区矫正对象;重点关注适用于在某些方面需要重点关注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般关注适用于仅仅需要进行日常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
根据社区矫正项目的内容,可以把社区矫正项目分为一般教育和特殊教育。一般教育基本就是日常的监督、教育和管理。特殊教育则是包含有针对性内容的监督、教育和管理。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经历的具体环节,社区矫正的工作大致可以需要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以下一些主要的动作:1)签字。这是指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各种表格、告知书、同意书上进行签字。这个动作在社区矫正对象刚进入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需要完成得最多,通常需要在近十份甚至更多的文件上签字。2)到场。这是指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在特定的时间出现在特定的场所。这个动作主要需要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完成。在目前,社区矫正机关已经相当普遍地使用电子化数字化技术来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因此,要求到场的动作,可能包括及时接收电话或者微信,或者下载相关的APP程序等。3)学习。这是指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对其矫正项目的要求,完成对一定法律、文件、资料的学习。在这个方面,可能包括一些其他具体的要求,比如撰写学习心得或者学习报告等。4)工作。这是指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安排,为了修复社会关系和培养社会责任感而完成的具体种类的公益活动。
社区矫正项目的设定,明显是各地因地制宜自行设定的,明显受到社区矫正机构所能使用的资源、人力和其他条件的限制。比如,在社区矫正项目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之间,在内容上的区别就可能不大,而是通过加密关注的频次来实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有关的矫正项目一旦形成,就不能轻易改变。基层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出现的新特点,提出设立新的矫正项目的设想,还不容易得到上级的专业性支持,每年报送的设立新项目的预算申请经常不容易得到批准。
三、若干初步思考
从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和正在使用的社区矫正项目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严格贯彻执行了《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管理、教育了数量不小的不必关押改造的轻罪犯,预防和减少了犯罪,减轻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社区矫正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定,都初步经受住了实践的考验。
对于已经发现的技术问题,笔者愿意提出以下商榷意见。
(1)关于具体执法操作指南问题。笔者认为,各地以有关规定的条文数量和完整性为标准进行攀比,认为规定条文多的就比规定条文少的更体现更高的水平和质量,这是值得商榷的。在目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在机构、人员、制度还有很大完善余地的情况下,督导各地完善自己本地的执法操作指南,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有利的。在万一出现问题时,如果基层社会矫正工作人员不存在腐败行为和严重渎职行为,就不应当重点考虑问责追责的问题,而应当考虑完善当地的体制机制问题。最好应当由司法部会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全国基层社区矫正机关制定可以作为范本使用的统一的完整的具体执法操作指南,用以指导、培训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2)关于具体执法操作的裁量权问题。具体执法操作指南,应当是指导性的,虽然有明确的不可逾越的底线,但更多的应当是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情况裁量适用的范围。这种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的规定,是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和社区矫正的任务性质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有权在必要的时候严格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又应当在可能的时候放宽这种要求。这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具体的表现情节。这里的“实际情况”,也只能由执法人员首先认定,即使在事后的调查和审查中,只要执法人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仅仅是执法能力问题,不应当承担行政和纪律责任。把执法裁量权较多地赋予一线执法人员,对于完成我国社区矫正法现阶段的执行工作,是比较有利的。
(3)关于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是轻罪犯,刑期即社区矫正期限都比较短,因此,从刑事执行方法上看,社区矫正工作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社区矫正对象的自我教育和矫正,从总体上说,社区执法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起的是辅助作用,虽然在社区矫正初期监督会严格一些。在这个制度下,强悍的基层社区矫正力量对维护这个制度至关重要,不仅需要在任何时候都保证自己管辖下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法定矫正期间不出事情,尤其是不发生再次犯罪的恶性事件,而且需要在社区矫正期间持续地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维持其转恶向善的矫正趋势,实现让其最终无违法犯罪地重新融入社会的目的。目前,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但是,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国家不可能采取大量增加执法人员的方法,在经费上最多只能采取有限增加的方法,因此,基层执法力量的增强,需要采取主要依靠培训的方法。在现代国家治理方式中,把培训各种执法力量的工作系统化和制度化是重要的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手段。通过持续不断的培训,提高基层执法力量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的办法。
(4)关于建立数字型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面前,数字化、电子化和信息化制度,是目前可以找到的最现代化的执法方式。国家在检察、法院和行政、监察等领域,都在大力推进这种最先进的执法方式。社区矫正也不例外。从最基本的模型上看,数字型执法方式,都是由信息输入和信息利用两部分组成的。目前,基层第一线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的电脑工作程序,包括界面、表格、容错等等技术问题,都存在着用户不友好的问题。更严重的是,基层一线的问题不能及时清晰地向电脑程序设计单位和人员反馈,从而形成用户(即矫正单位和矫正工作人员)使用不好电脑,电脑技术人员不知用户的需求和问题等专业与技术脱节的情况。另外,各个部门之间的电脑联网和兼容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司法领域,当然有保密的问题,但是,以此为由破坏了电脑联网的整体性,是否会从根本上损害数字型执法模式的优势?更不要说,保密问题本来就可以通过人员选择、操作规则、密码设定等方式来解决的。
(5)关于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关系。虽然在学术界仍然存在着争论,但无论如何,社区矫正对象是犯了罪的人。这是不争的事实。无论从法律上说还是社会观念上说,对社区矫正对象都不能不管,更不能让广大群众产生“他们没事了”的印象。当然,社区矫正对象触犯的是轻罪,是被司法审判机关认定为不需要关押改造的人,因此,对他们的监督管理措施不必要像监禁刑那么严厉。因此,在基层一线工作的执法人员,虽然需要掌握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帮扶措施这两类执法措施,然而,由于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所具有的特点等原因,应当考虑两类措施的相互结合问题。以矫正对象向矫正机关报到时的签字为例,应当注意,这种签字既是监督管理措施,又是教育帮扶措施。如果例行公事地让矫正对象看也不看对其矫正很重要的告知、要求等内容,就让其几乎是闭着眼睛地签字,这很容易让其在内心中产生藐视社区矫正机关的心理。在执法工作中,矫正机关应当让为矫正对象清楚地认识到,要求其所做的一起,都是法律要求的,都是国家严肃的安排。对矫正对象提供的各种帮扶项目,也具有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性质。矫正机关应当利用好目前已经形成的各种必要的监督管理手续和教育帮扶项目,明确其国家行为的性质,发挥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作用。
(6)发挥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主动积极性问题。社区矫正的执行,成败的关键在基层,经验的来源在基层。基层工作需要上级机关给予原则性指导和底线性规定,但是,还是必须重视保持基层执法人员的活力。笔者发现,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机关和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抱有很大的热情和很高的认识,比如,他们并不认为接受假释犯进入社区矫正项目是一种重大的挑战。笔者认为,国家在经费上,可以根据基层的申请,在预算允许的范围内,有意识地支持基层开展监督和教育的实验项目,至少应当鼓励和允许基层机构与相关学术科研机构共同合作,开展相关的实验。如果不能为基层提供一点必要的支持,所谓社区矫正的创新就会是一句空话。从另一方面说,应当科学地总结研究基层的问题,及时减轻基层负担。比如,社区矫正的纸质档案,就应当考虑减少保管年限。原则上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之后,纸质档案就可以销毁。一方面,电子档案还保存着,另一方面,有关罪行的档案在公安、检察和法院也已经保存了。长期保存进入社区矫正的轻罪犯的档案,明显没有什么必要性。
《社区矫正法》颁布三年了,我们庆祝这部法律的成功实施。同时,我们重视这部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希望我国的社区矫正事业健康顺利地得到发展。
王世洲,北京大学荣休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教育部直属高校银龄教师”支援新疆石河子大学法学院教师,曾任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孔子学院院长,在国内有专著、译著和教科书及百篇论文发表,在国际上有著作与论文以八国文字发表。